东莞企石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http://www.qishilsh.com 企石律师事务所 免费提供法律咨询
|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夺妻占财”实为舆论先入为主
媒体对司法进行必要的舆论监督本是理所当然,但前提是必须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
前段时间备受媒体和网民关注的永州法官周新华所谓“夺妻占财”案有了官方结论:8月22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发布了一则《关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法院法官周新华有关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通报》。《通报》显示,对于周新华所审理的离婚案件,经永州中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决定维持原判。但周新华作为该案一审承办法官,在与该案当事人冯某结婚后仍积极参与案件执行,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其行为已构成违纪,且影响恶劣,当地纪委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另周新华已被撤销审判员职务,并被调离法院。
应该说,法院对于媒体反映的问题及时查处,对于法官的违纪行为严厉惩处,这是值得肯定并令人欣慰的。但随后媒体对于此事的报道却让笔者颇感错愕:中新网在第二天刊发了《永州被指“借断案夺妻占财”法官调离法院》一文并被多家门户网站转载,将此事再次推至舆论热点。纵观整篇文章,这名法官从标题到内容都已经被深深地打上了“夺妻占财”这样一个十分狗血的烙印,似乎法官是因为“夺妻占财”而被处理,以致网友们在跟帖评论中纷纷质疑:如此恶劣行径,怎一个撤职、调离就算了!然而,事实果真如此吗?
我们先来说说“夺妻”。此事最先在媒体曝光始于今年7月22日《三湘都市报》发出的《永州一法官借断案“夺妻占财”》一文。从文章中我们可以看出,2006年当事人成某与冯某就已经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当时在一名女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周新华是成某、冯某两年后第二次到法院进行离婚诉讼时才担任的主审法官。也就是说冯某的离婚行为与周新华没有半点关系,并不是因为这位法官的存在而导致了离婚,而是夫妻双方多年矛盾使然。而且,法院既然已经判决双方离婚,周新华和冯某都属单身,有再婚的权利和自由,更有择偶的权利和自由。所以笔者认为,说法官“夺妻”纯属无稽之谈。
再来说说“占财”。根据永州中院的情况通报,该案经过二审、再审都维持了原判。也就是说本案在一审审理和判决上并没有问题。既然案件中涉及的财产判决部分没有问题,那么人民法院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对判决中涉及的财产部分进行执行,保障胜诉方的合法权益,何来“占财”之说?另一方面,从法律上讲,在离婚时,法院判决给冯某的财产均属于冯某个人所有,即便是冯某和周新华结婚,这些财产也只是冯某的婚前财产,并不属于冯某、周新华的共同财产,所以“占财”一说也就无从谈起。当然,周新华在与冯某结婚后仍然主动参与案件执行,违反了回避规定,肯定属违纪行为。这也是法院对其进行处理的主要原因,周新华是因为违反了回避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而不是所谓的“夺妻占财”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众口铄金,积毁销骨。说你“夺妻占财”了,你就“夺妻占财”了,这是典型的网络时代舆论暴力。从最开始《三湘都市报》的首发报道,媒体在法院再审结果出来之前就先入为主地武断法官“夺妻占财”;到官方公布调查结果后,国内某些媒体仍然罔顾法院官方结论,再次为这名法官加上“夺妻占财”的标签。可以说,各路媒体对周新华完成了一次赤裸裸的网络暴力。这名法官完全是“被”“夺妻占财”了!尽管他已经从法院离职,但也许他将终身背上这个恶名,恐怕一辈子跳到黄河都洗不清了!
不难想象,媒体之所以如此乐此不疲地使用“夺妻占财”这个抓人眼球的噱头,无非是为了给报道增加一些戏剧化的色彩,吸引读者眼球,提高文章卖点。可是,媒体和记者们在享受公众狂欢的快感的同时,又可曾考虑过,在这个信息碎片化、阅读“快餐化”的时代,简单的“法官夺妻占财”几个字,给我们本来就比较脆弱的司法公信力带来了多大的打击和伤害!媒体对司法进行必要的舆论监督本是理所当然、应有之责,但前提是必须尊重法律、尊重事实、尊重人民法院的判决。特别是对于司法个案的报道一定要慎之又慎,不能站在道德制高点上作主观倾向性报道,更不能歪曲事实、恶意炒作,误导社会公众,损害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这既是媒体记者应有的职业操守,更是法治社会人人应当始终坚守的一份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