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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妹妹冒充姐姐与他人登记结婚 姐姐如何救济?
【案情】
2008年尚未成年的妹妹小琴以姐姐大琴的姓名和身份信息在《申请结婚登记申请书》上填写、签名,申请与陈某结婚,取得照片为小琴、姓名及身份信息为大琴的《结婚证》。此后,小琴与陈某共同生活,大琴从未与陈某共同生活。大琴以小琴冒用其名义办理结婚登记为由请求法院人民法庭确认小琴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分歧】
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不予受理,告知原告大琴向当地民政局提出申请撤销该婚姻关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不予受理原告大琴起诉,告知其应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该由民事庭予以受理,并确认该婚姻关系无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1、2003年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46条规定,“除受胁迫结婚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可见,现行法律中能向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婚姻登记的,有且仅有一种情形,即“因胁迫结婚的”。显然,本案中使用虚假身份进行婚姻登记的情形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婚姻登记机构不具有撤销该婚姻登记的法定职权。
2、虽然我国《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侵犯其权利的行政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是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仅需尽到对身份证明形式审查的义务。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根据被告小琴和陈某提供的身份证明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形式审查义务,原告大琴以婚姻登记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显然不太妥当。
3、我国《民法通则》99、103条分别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姓名权和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让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本案情形的处理有明确、充分的法律规定,可以确认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的被告小琴与陈某的婚姻关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