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律师随笔>>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律师随笔

询问笔录在民事案件中是否属于证人证言?

 【案情】

    2012年5月,王某将自己经营的某机械厂作价100万元转让给了邓某,邓某当时支付了80万元厂房款,尚有20万元尚未支付。同时王某继续担任该厂的副总经理,负责销售,因王某与该厂员工肖某以该机械厂的名义在外收取50多万元货款之后私自使用,引发邓某报案。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该厂员工肖某证明王某是该厂的合伙人,系该机械厂股东。后邓某撤销报案。2013年3月,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邓某返还20万购厂款。邓某答辩认为,双方实质系合伙关系,王某早已经将其20万购厂款入股机械厂,现有肖某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证明。现厂未清算,应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分歧】

    询问笔录在民事案件中是否属于证人证言?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询问笔录属于民诉法中规定的证人证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询问人应当出庭作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依法调取的,笔录上有证人的签字和手印,应当采信,被询问人不需要出庭作证。

  【管析】

  笔者认为询问笔录是不能等同于证人证言。原因在于询问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对当事人以外的案件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而制作的书面记录,是证据种类中书证的范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上的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而询问笔录中记载的被询问人“证词”,是被询问人向公安机关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而非其就案件相关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故询问笔录中被询问人就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界定的“证人证言”。但在处理询问笔录的证据能力、证明力时,也不能认为笔录上有证人的签字和手印,就应当采信。在民事审判中,如果当事人仅提供询问笔录,而没有公安机关对该笔录的采纳和其他处理意见佐证,对询问笔录的证明力就应综合全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后再予以认定。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