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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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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未验收而使用工作成果,不能以质量问题拒付定作款

【案情】 

   2012年5月1日,原告聂某、黄某与被告郑某签订一份《点菜系统安装服务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1、产品名称包括:点菜软件、收银电脑、点菜电脑主机、点菜触摸屏、前台打印机、后厨打印机、UPS电源、打印卡,合同金额合计为19200元(其中:点菜软件价款4000元);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时支付定金2000元,安装完成验收后支付10000元,付完第二笔合同款2个月内,原告未违反合同条款情况下付完所有合同条款7200元;3、验收:在原告安装调试完毕并完成使用培训后的第2天,被告需派代表与原告代表一同对整个工程进行验收,系统正常运作,机器能正常使用即通过验收,如果原告安装调试完毕并完成使用培训后3天内被告不派代表验收,从第4天开始即视为通过验收,验收自动生效。

   2012年5月12日,原告将点菜系统设备交付给被告,并安装调试完毕。被告未对设备和系统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被告认为该点菜系统设备经常出错,无法正常使用,并拒绝向原告支付余款17200元。2012年11月,被告停止使用该点菜系统设备。2013年1月,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将系统的点菜软件撤走。由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余款17200元,原告诉至法院成讼。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员工操作不当,才导致点菜系统设备出错。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聂某、黄某与被告郑某签订《点菜系统安装服务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定作点菜系统,双方成立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告完成工作成果后,将点菜系统设备交付给被告,并安装调试完毕。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当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如果原告安装调试完毕并完成使用培训后3天内被告不派代表验收,即视为通过验收。被告接收工作成果后,未对设备和系统进行验收即投入使用,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的行为应视为通过验收。因此,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定作价款。由于原告应被告的要求已将系统的点菜软件撤走,故定作价款应当扣减点菜软件的价款4000元,同时,被告亦支付了定金2000元,因此,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定作价款13200元(19200元-2000元-4000元=13200元)。遂判决:被告郑某应向原告聂某、黄某支付定作价款13200元。

   

 【法理评析】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是一项重要的环节。定作人对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后,应当向承揽人支付定作价款。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验收的期限,被告接收工作成果后,未验收即投入使用,其行为应视为通过验收。另外,被告认为该点菜系统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但被告无法举证证明原因在于该点菜系统设备存在质量问题,而非被告的员工操作不当导致无法正常使用。故被告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因此,被告虽然主张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但不能以此拒付定作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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