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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未定单价 法官结合市场价格“说了算”

时间:2018-10-01  【转载】

 近日,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液氮买卖合同未定单价引发纠纷的案件。

某化工公司与某气体公司自2010年起长期存在买卖液氧、液氮关系,双方通常的交易模式是气体公司在化工公司账户预存货款,后气体公司指派司机到化工公司提货。气体公司分别于2015年7月23日、2015年7月30日、2015年7月31日、2015年8月2日到空气公司各提货液氮共计148.36吨。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6日化工公司向气体公司分别开具价税为11409.99元、62769.94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化工公司因气体公司未归还货款共计74179.93元讨款未果,于2017年5月15日诉至法院。


另查明,2015年4月期间化工公司向气体公司供应液氧384.2吨,并开具三张增值税发票,发票载明的价税共计165205.4元,气体公司已将该三张发票抵扣税额;该案案涉的两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亦已被气体公司抵扣税额。另,大宗商品市场网(卓创网)数据显示2015年液氮全国月均价475.48元/吨。


案件审理中,因案涉合同无法体现液氮的单价,双方就液氮单价发生争议,化工公司主张,根据卓创网的全国月均价及气体公司用于抵扣的案涉增值税发票,液氮的单价应为500元/吨。气体公司认为,参考卓创网的全省月均价,液氮单价应为272元/吨。


长乐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合同均无法证明案涉液氮单价,根据案涉增值税发票计算体现液氮含税单价500元/吨,与卓创网站公布的2015年液氮全国月均价475.48元/吨基本吻合,且该发票已经气体公司用于抵扣税款,可视为气体公司对案涉液氮单价500元/吨的确认。而气体公司主张卓创网站公布的全省液氮均价为272元/吨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故法院认定案涉液氮的单价为500元/吨。最终,法院判决气体公司偿还化工公司货款74179.9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法官提醒,虽然该案能以市场价格结合其他证据确认案涉货物的单价,但也体现合同订立过程的不规范、合同单价条款的缺失将导致当事人在主张权利时遇到举证困难。缔结买卖关系时应将重要内容(型号、单价、结算方式、付款时间、运输方式等)记载于书面合同中,防止日后发生纠纷时缺乏合同依据。在双方发生交易过程中还应当重视对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的收集与保管,可减少诉讼风险,有利于诉讼过程中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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