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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建房中工人触高压电死亡,房主是否担责?


[案情]

    2010年4月24日,被告主东航经申请建房获得批准后开始建房。2010年5月23日,被告主东航找到被告黄南峰口头协商,被告主东航自愿将其新建的楼房二层天面浇注混凝土工程发包给被告黄南峰施工,价格定为500元,完工后付款,施工中所需的机械设备、雇用工人及生产安全措施均由被告黄南峰负责,施工时间定在2010年5月24日。同年5月24日早上,被告主东航外出买菜未归,被告黄南峰到达被告主东航新建的楼房后,在末经房主主东航同意下,擅自主张在建新房前门安装升降机、搅拌机等施工机械,准备进行二楼天面浇注混凝土。上午9时许,受害人黄海关在主东航新建的楼房前门二楼天面上用尼龙绳吊拉一根长约四米的钢管上二楼,当其拉钢管前端到二楼天面时,受害人黄海关即用手抓住钢管的前端往上拉,在拉钢管的过程中,因受害人黄海关不注意楼房前经过的高压线路,不慎铁管另一端碰到在楼房前经过的光身高压电线而触电倒在二楼天面上。被告黄南峰及在场施工人员见状后跑上二楼天面进行施救,并电话告知房主被告主东航,被告主东航闻讯后到现场,将受害人黄海关送到田阳县那坡镇卫生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受害人黄海关于2010年5月24日上午11时死亡。黄海关死亡后,其后事即由被告黄南峰和黄南针、黄南学负责办理,共开支费用17073.90元(其中被告主东航支付5000元,被告黄南峰支付12073.90元)。事后,原告韦江红、黄斌与被告黄南峰、主东航、田阳供电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而引起纠纷,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3707.24元。

    另查明,那坡904线那测支线电路农网改造于2001年6月2日建成投入使用,该高压线路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要求。该高压线与被告主东航新建楼房水平距离为2.55米,且该线路是在主东航的房子建筑之前已投入使用。主东航新建的房子有三面无高压线通过,均可安装升降机、搅拌机等施工机械。

    [争议]

    本案被告主东航是否承担责任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被告主东航将其房屋的二楼天面浇注混凝土工程发包给被告黄南峰施工,被告主东航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被告主东航明知被告黄南峰没有建筑工程资质仍将该工程发包给被告黄南峰,没能告知施工的员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没给施工人员提供一个安全施工的环境,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为此,被告主东航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审判]

    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采纳第二种意见,判决由被告黄南峰赔偿原告韦江红、黄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4209元;由被告主东航赔偿原告韦江红、黄斌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18141.45元;由被告田阳供电公司补偿原告韦江红、黄斌经济损失11570.72元。

    法院判决后,双方当事人表示服判。

    [评析]

    被告主东航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批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选任承揽方要考虑对方的设备,技能,信誉,劳力是否能胜任工作,承揽方则要考虑自己的技能和现有条件能否完成工作和获利来缔结合同。本案被告主东航将其房屋的二楼天面浇注混凝土工程发包给被告黄南峰时,没有认真审查黄南峰是否有施工资质或者相关的施工许可证书,就把这一危险的业务交给没有任何资质和施工经验的黄南峰来施工,其在选任承揽人上有过失;同时,被告主东航没有告知施工的员工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没有给施工人员提供一个安全施工的环境,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为此,被告主东航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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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因此,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之间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村民小组有权依照《村民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职权,乡镇人民政府不能干涉依法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本案中,对村民小组经讨论作出的土地补偿费分配方案,属于村民自治事项,乡镇人民政府依法不应干涉,起诉人要求法院判决责令被起诉人履行责令第三人撤销《关于“百色煤炭物流码头”项目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决议》的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被起诉人不责令第三人撤销《关于“百色煤炭物流码头”项目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决议》的行为不构成“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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