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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承包权被收回已获赔 二次赔偿诉求被驳回

时间:2018-11-13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周群勇 钟娜)  近日,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进行判决,原告黄某因重复要求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被会昌法院驳回。

  经审理查明,2002年1月10日,被告会昌石壁坑水库管委会为充分利用水库水利资源,经与原告黄某洽谈后,双方签订《石壁坑水库水面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投入了鱼苗放养,同时修建了生活和生产用房等设施。2015年,会昌人民政府为落实保护饮用水源政策,以及作为饮用水源的石壁坑水库近年来水质逐渐变差的原因,提出收回承包权。2015年5月4日,原告响应政府号召向会昌水利局提交了关于退出承包的书面报告。报告中要求被告对其在水库的投资共计3357250.5元进行补偿。2015年7月27日,以被告会昌水利局为主的政府各部门与原告就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后的补偿进行会议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被告补偿原告损失174万元。2015年12月4日,原、被告签订了水库退出养殖承包协议并附赔偿金额详单。被告于当日将补偿款174万支付给了原告。从该日起原告与被告解除了承包合同关系,原告不再承包养鱼及捕鱼作业,将投入固定资产交付给了被告。

  法院认为,本案合同解除的过程,先由被告根据国家环境保护的政策、环境状况和会昌人大、人民政府的决策向原告提议收回承包权,原告同意政府号召并提出了解除合同的补偿方案(方案内写明解除承包合同),之后经过双方多次会议协商,在原告提供的解除合同补偿方案上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及补偿的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即原告同意解除合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74万元,双方不再受原承包合同的约束。综上理由,原、被告之间属协议解除合同,该协议合法有效。因此,原告主张还要按原承包合同存在违约而应赔偿损失与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完全相悖,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已得到补偿款174万元还要求对库存鱼进行评估补偿及返还租金等损失,不符合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被告已对原告鱼苗投资作出1256731.25元补偿,原告再行主张属于重复主张损失。此外,双方在签订的水库水面退出养殖承包的协议中未涉及押金的问题,押金属于原告所交履约保证金,现双方的承包合同已经按协议解除,不能说明原告在履行合同中违约,也不属于被告应补偿给原告损失,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因此,该保证金20000元应当退回给原告。综上,会昌法院驳回原告主张被告退回租金人民币252000元和原告主张石壁坑水库库中鱼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另外被告退回原告黄某押金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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