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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为他人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 法院判全额退还
时间:2018-11-13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胡统) 名义上为他人买房,实际将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法院该如何处理?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委托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申某、向某返还原告文某全部购房款28.35万元。
经查明,2007年6月至2012年11月,被告申某、向某以帮原告文某买房为由从原告处共收取28.35万元,多年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付房屋,后被告如实告知所收取原告的28.35万元已经用于自身购房所用。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两被告却以经济困难为由至今分文未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某与向某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1991年结婚,2015年离婚。而文某与申某系亲戚关系,在2007年6月至2012年11月之间,申某陆续向文某借钱,此后文某委托申某、向某以借出的28.35万元为首付为他购房,但双方没有订立合同,之后被告申某等确实将该笔前用于购买房屋,但将收取的钱购买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法官认为,被告在委托代理中没有履行代理原告文某购房职责,造成原告文某损害,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