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被告下落不明3年多 原告请求离婚获支持

近日,洪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原告袁某与被告朱某离婚;婚生小孩朱某宇由原告袁某直接抚养教育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据悉,原、被告于2001年5月19日在贵州省天柱县白市镇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婚后于2002年2月10日生育一女朱某宇。原、被告婚后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被告朱某自2011年6月单独外出务工,与家人无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3年多。现原告袁某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离婚态度坚决。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其抚养。

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不和,被告朱某自2011年6月起与家人无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因此与原告袁某长期分居,对夫妻感情伤害极大,现经本院多次做原告和好工作无果,其离婚态度坚决,可见二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袁某自愿直接抚养教育婚生小孩朱某宇,虽然小孩选择随祖父母生活,但祖父母并无法律上的抚养义务,故小孩朱某宇由原告直接抚养教育为宜,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小孩抚养教育费是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朱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可以缺席判决。因无法查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情况,故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出处:洪江市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