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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学路上被蜂蛰伤 养蜂人担责又赔偿

说起蜜蜂,很多人想到的是美味香甜的蜂蜜,但蜜蜂也有“发狠”的时候。近日,麻阳县受理一起因蜜蜂伤人引发的民事纠纷。

家住麻阳县岩门的村民胡某某、喻某某夫妇常年饲养蜜蜂。从2011年5月起,夫妇两在离自己约100处的村中马路边放养了9箱蜜蜂。2011年5月的一天,该村8岁的小女孩,刘某某日在放学回家的路上,经过夫妻俩饲养蜜蜂的路段时,被蜜蜂蛰伤。被蛰伤后,刘某先后到乡卫生院、城镇医院、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和湘雅医院诊疗。花费医疗费及相关费用2921.2元。刘某及其父母多次找到胡某某夫妇协商,村委会也多次调解都未果的情况下,刘某将胡某某夫妇告上了法庭。

经法庭审理,胡某某夫妇放置在村中路边的箱养的蜜蜂,系两被告喂养并所有,属于“饲养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5)项规定,饲养动物致人侵害的侵权纠纷,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胡某某夫妇在庭审中无法提供原告被蜂蛰伤系野蜂或者他人饲养蜜蜂所伤的证据,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胡某某、喻某某共同赔偿原告医药费、车旅费损失共计2921.2元。

法官提醒,家养蜜蜂要“严加看管”,减少给附近的人带来伤害的可能性。只有这样蜜蜂给我们带来的才是甜蜜。
   

文章出处:麻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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