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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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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妻子诉求抚养费 尚执共同存款被驳回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但是,扶养费的给付必须必要且合法。近日,溆浦县法院对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进行了宣判。
生活在农村的原告王秀英(化名)与被告张泉(化名)于2006年1月在溆浦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原告王秀英被诊断患有间歇性精神分裂症。之后的日子里原、被告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发生争吵,丈夫张泉也为这个患了病的妻子时常感到痛苦无助。2012年3月的一天,王秀英又与张泉发生争执,负气搬回娘家居住生活。2013年8月的一天,原告王秀英来到低庄法庭,递交了一份要求被告张泉每月承担900元扶养费的民事诉状,请求法庭立案处理。
法庭审理后查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但原告王秀英自身尚持有夫妻双方共同存款2万余元,遂告知原告尚未达到足以要求被告承担支付扶养费的必要,可以到确实必要的时候再主张。由于原告仍坚持自己的主张,在多次劝告未果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夫妻之间给付抚养费应当是在另一方有确实需要时,通常是指夫妻一方没有固定收入或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虽然法律赋予弱势的一方享有请求支付扶养费的权利,但是该方也不得滥用权利。而本案中,原告王秀英尚有夫妻存款2万余元以维系生活,要求支付抚养费暂无必要。
文章出处:溆浦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