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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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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苦廿四载终诉解脱 婚姻依法被判无效
近日,溆浦县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舒清清(化名)请求宣告与被告吕昌木(化名)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婚姻无效。
经审理查明,原告舒清清的母亲与被告吕昌木的母亲系同胞姐妹。1989年6月,原、被告经外婆介绍,于同年10月1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双方于1992年12月12日生育一子。2001年被告吕昌木突发精神疾病,虽经几番治疗,但时好时坏,反复发作。2006年4月5 日双方又生育一女,自生育女儿之后,原、被告一直分居。为抚养孩子和维持家庭生活,原告舒清清一直在外打工挣钱补贴家用。现儿子已成年,有了独立生活的能力,原告舒清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解除这段让她默默忍痛的婚姻,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吕昌木离婚。而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又变更诉讼请求,直接要求宣告原被告婚姻无效,并对共同财产和债务依法作出处理。
主审法官认为,原、被告系嫡亲的表兄妹,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人登记结婚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其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在庭审中要求宣告与被告吕昌木的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被告患有精神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其成年儿子吕明(化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并自愿担任被告的法定监护人。在情与法的较量下,法院最终作出令双方当事人都比较满意的判决:判决原、被告婚姻无效;未成年女儿由原告抚养,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用;共同财产在建七层房屋的地下室及第一、二层归子吕明所有,其余四层偿还共同债务,吕明自愿担任被告吕昌木的法定监护人,赡养吕昌木直至终老。
文章出处:溆浦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