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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两车相继撞向一车是共同过失犯罪还是单独犯罪
【案情】
2010年2月20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张红军驾驶牌号为豫GG5877的白色QQ轿车,沿长垣县桂陵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垣县老干部局北侧时,将由
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王之臣撞倒在地后,此时由北向南行驶的被告人刘英奇驾驶牌号为豫R17877的白色本田轿车再次撞住被害人王之臣,造成豫
GG5877号牌轿车、豫R17877号牌轿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害人王之臣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红军、刘英奇驾车逃逸。
【审判】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红军、刘英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构
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处刑。被告人张红军、刘英奇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是自首。且其家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
经济损失(民事部分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根据被告人张红军、刘英奇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
致再危害社会。原阳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红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二、被告人刘英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
五年。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被告人张红军、刘英奇相继撞上王之臣的行为是共同过失犯罪还是单独犯罪。
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性犯罪,所以两人不构成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2、被告人张红军、刘英奇的行为导致了一个结果,即王之臣的死亡。究其两者是共同行为还是单独行为?共同行为要求有共同的意思联络,而本案中两被告显
然不具备这点,张红军的车先撞了王之臣,继而刘英奇的车又撞上了王之臣,双方之间行为是相继的。但这种相继行为,导致了一个结果。因此不能对被告人张红
军、刘英奇认定为共同行为。
对此认定为先后犯,即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所以应当根据两被告人的罪行,分别进行定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