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滋事生非被判刑 情节恶劣从重处罚

时间:2019-03-14  【转载】

近日,汝城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涉恶案件,被告人何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被告人朱某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汝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驾驶摩托车追逐、拦截他人车辆,随意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虽然是主犯,但其作用相对被告人何某某要小,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还砸毁他人车辆,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可作为一个情节考虑。被告人朱某某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三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何某某、朱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汝城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汝城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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