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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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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罪要惩处 法院判决显温情
时间:2019-03-14 【转载】
未成年人多次入户盗窃,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近日,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对未成年人雷某慧涉嫌盗窃罪一案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雷某慧(2001年生人)窜至被害人雷某生家中,将雷某生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一部TCL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9元。12月10日晚,雷某慧见雷某生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男式摩托车遂起歹意,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该摩托车上的KYTO电瓶卸下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4元。次日,雷某慧再次来到雷某生家中伺机行窃,被雷某生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鉴定,其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针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法院认为量刑过重未予采纳。最终,雷某慧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5日,被告人雷某慧(2001年生人)窜至被害人雷某生家中,将雷某生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一部TCL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9元。12月10日晚,雷某慧见雷某生停放在自家门口的一辆男式摩托车遂起歹意,随即拿出随身携带的起子将该摩托车上的KYTO电瓶卸下后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4元。次日,雷某慧再次来到雷某生家中伺机行窃,被雷某生当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鉴定,其作案时患有精神发育迟滞(中度),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针对公诉机关建议对其在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法院认为量刑过重未予采纳。最终,雷某慧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