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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借款人自愿还款,名义借款人能否免责?

时间:2019-05-28  【转载】

原以为帮人借钱不需要自己承担责任,但宾阳县法院最近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不但帮人借钱的合同借款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实际借款使用人也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2012年11月15日,蒙某与农行宾阳支行签订《贷款借款合同》,向农行贷款5万元,施某作为合同担保人签订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农行宾阳支行遂向宾阳县法院起诉,要求蒙某与其妻子廖某共同偿还贷款5万元,施某承担保证责任。宾阳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蒙某、廖某偿还农行宾阳支行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利息7050.49元,施某对上述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蒙某、廖某、施某均未按判决期限履行义务,农行宾阳支行遂向宾阳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担保人施某向农行宾阳支行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

2017年8月25日,施某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要求蒙某和廖某共同偿还施某代其二人清偿的债务。庭审中被告蒙某坚称其虽签订了贷款合同,但并非贷款实际的使用人,使用人是案外人黄某。此时,在庭下旁听的黄某自认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与两被告无关,并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当庭追加案外人黄某为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合同是双方建立借贷关系的意思表示,对合同双方均产生相应的法律约束力。蒙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合同上签字,意味着其清楚该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且在合同生效时起便受合同的法律约束。即使其所借款项的实际使用人并非本人,也不影响其作为合同相对方的法律主体地位,应对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黄某自认为借款的实际使用人,且愿意承担还款责任,实质上为债务的加入,第三人债务加入,并不免除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黄某应当与蒙某、施某共同归还借款。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宾阳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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