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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外墙安装设备 是否属于损害相邻方合法权益

时间:2019-07-27  【转载】

根据原告李某生诉称,李某生与陈某纲系左右相邻的关系,李某生房屋东墙与陈某纲共墙,南墙系李某生所有。陈某纲入住后,将空调外机安装在李某生南外墙上,李某生多次与其交涉要求拆除,均遭到拒绝。为此,李某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纲立即拆除其安装在李某生南外墙上的空调外机。

连江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生房屋的朝南阳台为开放式阳台,该阳台东面与陈某纲的房屋朝南阳台西面共墙,两户阳台的南面墙相邻,陈某纲的空调外机安装于两家相邻的墙体上,部分机位占用李某生阳台南面外侧墙体。

法院认为,陈某纲安装的涉案空调外机所在位置,部分处于李某生阳台南面外侧墙体,李某生的阳台为开放式阳台,空调正常运行所产生的噪音和散发的热量,不可避免会对近距离相邻方的生活产生明显影响,故对李某生的要求予以支持,因此判决陈某纲拆除其安装于李某生阳台南面外侧墙体上的空调外机。

法官说法:对于外墙安装的设备是否造成相邻方权益受损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安装空调外机等,其运转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热风等,给相邻方造成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本案中,陈某纲虽然是在共有外墙安装空调外机,但安装位置距离李某生所有的房屋过近,显然对其生活造成一定影响,且安装行为并未征得外墙共有业主的同意,应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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