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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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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玻璃自爆坠落砸损车辆,谁担责?

时间:2019-07-27  【转载】

2017年9月9日,郑某将车辆停放于路面收费停车场。当晚,郑某发现其车辆天窗及前挡风玻璃被砸碎。事发后,双方交涉未果。郑某遂将经营管理该路面某停车场(以下简称某停车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用。

福州中院认为,郑某将车辆停放至某停车公司经营管理的路面收费停车场,双方之间已形成合同关系。案涉停车场系露天停车场,大楼高空玻璃自爆坠落砸损车辆属于不可抗力,停车场对大楼高空玻璃自爆坠落事故的发生既不能预见,亦无法避免并克服,某停车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在法院驳回郑某的上诉请求后,郑某又一纸诉状,以大楼的物业管理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

福州中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坠落、脱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郑某通过举证证明其车辆损害系大楼高空玻璃坠落所致。物业公司未就其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当赔偿郑某维修费用。

法官说法:法院审理高空坠落物致人损害案件,适用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即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除非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若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则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如此规定,旨在强调受害者救济,平衡社会利益;同时督促建筑物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及时排查安全隐患并履行注意、保管、维护等义务。法院判决对此类事件再次敲响警钟:高空坠物很危险,轻则毁财重则伤人,且行且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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