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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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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他人车辆未投保发生事故车主如何承担责任?

 【案情】2012年12月24日,方某驾驶借用 谢某的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将受害人马某撞伤。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理,认定驾驶人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马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时,车辆没有投保 交强险,车主谢某出借车辆时也未告知方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方某持有合法驾驶证。受害人马某身受重伤,医疗等各项损失共计96000元。

    【争 议】关于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由车辆借用人方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谢某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第 二种意见认为,事故虽由车辆借用人方某引起,但车主谢某因未给车辆投保交强险存在过错,故其应对加重借用人的责任风险部分,即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与车 辆借用人方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由车辆借用人方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车主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 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即车辆借用人方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车主谢某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 根据侵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 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谢某无偿借用方某驾驶 自己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事故发生时没有投保交强险,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车 主谢某存在一定的过错,出租车辆时未告知方某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 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也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三、 基于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系强制险的性质,机动车辆所有人应履行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有利于充分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这也是《侵权 责任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要求和目的,每个车辆所有人都负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义务,投保义务人未能履行投保义务 的,都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故本案中谢某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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