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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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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当事人请求恢复原状是否应当支持?

 依照我国物权法规定,当事人要求恢复原 状,排除妨害的诉求应当支持。但如果恢复原状,排除妨害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无法正常生产、生活,且恢复原状,排除妨害会激化矛盾,导致当事人更大的经济损 失。此种情况下,法院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他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支持当事人的诉求。

【案例索引】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11)吴民初字第00350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

    原告吴起县吴起镇张坪社区王庄村民小组。

    集体代表人张富(化名)

    被告刘平(化名)

    2002 年5月份,被告刘平及其家人的住所因大山滑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吴起县国土资源局向其颁发了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吴起县吴起镇 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搬迁。经吴起镇、村、组干部察看后,决定被告刘平一家暂时搬迁至原告开办的王庄幼儿小学的房屋临时居住。2006年6月份,原告开办的 王庄幼儿小学撤销,同年7月份,王庄幼儿小学教师将学校财产等交付原告。2007年4月份,原告集体代表人张富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被告占用王庄幼儿小 学集体土地的问题,会议未形成决议。同年5月份,被告以意见征求的方式征求王庄村民小组村民意见,意见称其可以阳砭台现耕地置换王庄幼儿小学集体土地,被 告共征得王庄村民小组29户村民同意。2008年8月份,被告在王庄幼儿小学修建了四间平板房,并修建了围墙及大门,将王庄幼儿小学全部占用。被告在修建 前,未在相关机关办理修建审批手续。被告在修建期间,原告集体代表人及村民曾出面阻挡,吴起县国土资源局也曾下发通知,责令被告停止修建行为。之后双方就 此多次协商未达成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停止其非法侵占行为,拆除地面违法建筑物,恢复原来王庄小学面貌。

    另查明,王庄幼儿小学所占用土地面积为590.1平方米,即0.885亩土地;原告张坪社区王庄村民小组共有54户村民,196口人。还查明,被告继续耕种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阳砭台现耕地。

【审判】

    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位于吴起县张坪社区王庄村民小组的王庄幼儿小学所占用土地,原告吴起县吴起镇张坪社区王庄村民小组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本院应依法保护。 2002年5月份,被告刘平原住所因大山滑坡,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吴起镇、村、组干部察看后,决定被告刘平一家暂时搬迁至原告开办的王庄幼儿小学的房屋 临时居住。2008年8月份,被告刘平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办理相关修建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王庄幼儿小学修建了四间平板房,并修建了围墙及大门,将王 庄幼儿小学全部占用。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王庄幼 儿小学集体土地使用权。现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其非法侵占行为,拆除地面违法建筑物,恢复原来王庄小学面貌,鉴于被告刘平原住所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居住,也 未申请到新的宅基地,如果拆除被告刘平修建的平房等,会造成被告刘平一家无住所居住,不符合情理;且拆除被告刘平修建的平房等会使原、被告经济损失很大, 有违法律精神。因而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不宜恢复原状,但被告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王庄幼儿小学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院从本案实 际情况出发选择赔偿损失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结合《吴起县国土资源局关于省道303吴起张坪段公路改线工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并结合王庄幼儿小学的土 地状况,认定依照川地的补偿标准,进而认定被告应赔偿原告土地使用权赔偿款3097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 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县吴起镇张坪社区王庄村民小组的王庄幼儿小学590.1平方米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被告刘平享有。被告刘平给付原告吴起县吴起镇张坪社区王庄村民小组土地使用权赔偿款30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清。

【评析】   

    原告的诉讼请求成为本案的关键,也出现了两种观点分歧:

    点 认为,2008年8月份,被告刘平在未征得原告同意,且未办理相关修建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王庄幼儿小学修建了四间平板房,并修建了围墙及大门,将王庄幼 儿小学全部占用。依据我国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王庄幼儿小 学集体土地使用权。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其非法侵占行为,拆除地面违法建筑物,恢复原来王庄小学面貌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也符合法律规定。

    第 二种观点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王庄幼儿小学集体土地使用权。但鉴于被告刘平原住所存在安全隐患无法居住,也未申请到新的宅基地,如果拆除 被告刘平修建的平房等,会造成被告刘平一家无房屋居住,不符合情理;且拆除被告刘平修建的平房等会使原、被告经济损失很大,有违法律精神。因而从本案实际 情况出发不宜恢复原状,而被告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王庄幼儿小学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从本案实际情况出发选择赔偿损失为承担 民事责任的方式。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本案如果支持原告请求恢复原状,被告刘平一家会面临无无房屋居住,不符合法律精神。法院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赔偿损失为被告刘平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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