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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非员工本人确认地址 解聘行为不成立
时间:2020-01-12 【转载】
因为已经离开身份证所记载的户籍地多年,林女士在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确认了自己的现住址。2019年2月,由于林女士超假7天没有到岗,公司让林女士回家听候处理。
随后,公司以林女士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将其解聘,并按照林女士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将通知寄往其户籍地。半年后,林女士要求公司支付未上班期间的生活费,而公司以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
【点评】
林女士与公司仍然存在劳动关系。
当员工已经在劳动合同中填写联系地址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填写的联系地址邮寄送达解聘通知。与之对应,由于公司并未按照林女士在劳动合同中确认的住址送达解聘通知,而仅仅向其户籍所在地邮寄,所以,在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通知已经送达给林女士时,那就意味着公司的送达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林女士不发生效力,进而导致解聘行为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