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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未穷尽法定方式送达 登报公告亦非法

时间:2020-01-12  【转载】

方女士因与所在公司的领导发生争执,此后连续一个月没有到岗上班。公司决定解除与方女士的劳动合同后,因不想再见到方女士,更不想与方女士产生正面冲突,就通过在本地报纸上刊登公告的形式,向方女士送达解聘通知,并明确表明“自公告之日起,超过两个月未提出异议,本通知即生效”。


  三个月后,方女士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向公司索要赔偿金,公司以已经公告抗辩,但被法院驳回。


  【点评】


  公司的公告行为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即用人单位必须基于劳动者下落不明或者通过打电话、发短信、邮寄、委托、转交、电子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登报方式向劳动者公告送达解聘通知。


  本案中,公司未采取可能采取的送达方式,直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该做法因违反法定程序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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