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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国家赔偿法》的赔偿责任主体

一、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责任主体   现行《国家赔偿法》第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由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由于《国家赔偿法》是调整刑事赔偿和行政赔偿的专门法律,根据上述特别规定,无论刑事赔偿还是行政赔偿,被诉主体均为赔偿义务机关,即赔偿义务机关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   然而,无论赔偿义务机关是哪个机关,都是国家的组成部分,虽然赔偿义务机关代表国家承担赔偿义务,但最终承担责任的只能是国家。这大概就是“国家赔偿”的来源。   这样的法律理念不仅体现在《国家赔偿法》的立法上,《民法通则》也有类似的规定。《民法通则》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52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给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机关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由此可见,在现行法律体系中,无论刑事赔偿、行政赔偿、甚至职务侵权民事赔偿案件中,国家机关都是唯一的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那么,在行政和司法赔偿案件中,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是唯一的被诉主体及责任主体?这将是本文探讨的主要内容。   笔者认为:在行政和司法赔偿案件中,国家机关并非唯一的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理由如下:   1、从现行法律规定来讲,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之所以发生国家赔偿是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从而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从违法主体上来说,一为国家机关;一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仅从《国家赔偿法》的角度来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是违法主体,国家机关并非唯一的违法主体。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代表国家并通过宪法和法律授权国家机关从事行政和司法活动,国家机关委托具体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事具体的行政和司法活动。   根据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当国家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时,国家机关是当然的被诉主体和责任主体;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时,国家机关也是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该规定仅将国家机关列为唯一责任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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