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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国家赔偿”的主体终于回归
湖北省高院日前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的规定(试行)》,责令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起国家赔偿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此举意味着法官违法办案,不仅要承担行政、刑事责任,还将承担民事责任。(据10月17日《楚天都市报》报道) 不能不说,这是近期看到的最令人振奋的一条消息了。因为这一则利好消息标志着国家赔偿的经济责任追究开始回归到了其本位。为“赔偿”负责任的对象终于搞清楚了。 本来嘛,既然犯了错,就该承担一定的后果,受到一定的处理——当然也包括经济方面的处理。“赔偿”的本意就是“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或集体受到损失而给予补偿”。注意,这“因自己的行为”很明确地指向了负责赔偿的主体。然而,一段时间以来,我们的国家赔偿变成了真正的“国家”赔偿。一个人(或一伙人)犯错,让整个政府为其承担责任、全体公民为其买单。一般来说,一个国家工作人员在办理某一案件时,出于个人素质限制或是故意违法,制造出了冤案错案无非有两中结果,一是这种侵权行为没有被发现(或虽然发现但被压制起来),制造冤案错案者获得某种利益后逍遥自在;二是侵权行为被捅出来了,制造冤案错案者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甚至连这个也不用承担),然后由财政拿出一笔钱对受害者赔偿了事。我们可以分析一下,在“办理”各种冤案错案人情案时,大家都有这样一个心理,反正万一出了事也是国家赔偿,花的是纳税人的钱,不用我自己掏腰包。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你说咱们的某些官员的责任心怎么培养得起来?这种状况,让本来应该用于社会事业的财政收入变成了为某一官员的侵权行为“擦屁股”的赔偿费,最终的结果只能是侵权者无所畏惧、被侵权者气愤难平(侵害自己的人没有受到经济上的处理)、全民权益受到侵犯。也许,这种财政为官员侵权行为买单的现象也可以看做是“公款消费”的一种吧。 还好,现在总算听到法官违法办案引起国家赔偿要由其自身买单的消息,“赔偿”的主体终于回归了其本意——虽然是迟来的回归。这样一来,我们的个别“公仆”违法乱纪的胆量必然会受到挑战,他们下一次打算不负责任地处理某一案件时也必然会思量一下自己的腰包——用国家的钱和用自己的钱毕竟不同。 最后,还要罗嗦一句:希望“国家赔偿”主体的这种回归不仅仅出现在湖北省高院,而要在更大范围更彻底地回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