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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5块钱充电费不交?动手打人赔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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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某玲(52岁)诉称,2018年9月24日下午二时许,原告在平乐镇某农家乐工作期间,为维护秩序,被被告梁某贵(15岁)用桌球棍打伤左手掌,后到玉林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20天,经法医鉴定原告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共用去医药费18049.73元。2018年11月12日,陆川县公安局平乐派出所召集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被告方拒绝依法赔偿因梁某贵的行为给原告带来的经济损失。原告认为,梁某贵的行为已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因其为未成年人,作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理应赔偿其儿子的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拒绝赔偿,侵害了原告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药费用18049.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营养费20000元,护理费23105.2元,误工费23105.2元,合计86260.13元给原告。
被告梁某贵、梁某初、刘某玲书面辩称,一、对伤害事件的发生,原告有过错在先。从公安机关的调查材料看,是原告拿桌球棍追赶被告,使其在恐惧心理作用下,下意识地反抢打向自己的桌球棍,是正当防卫行为,原告持棍驱赶行为,这种过错是客观存在的,原告过错在先。二、原告提交的疾病证明、病历与事实和医学常理不符。三、被告梁某贵父母拒绝赔偿不是事实。原告提出要求赔偿27000元及后续医疗费,梁某贵父母已经同意给17000元,但原告不同意。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曾某玲原是陆川县某投资有限公司某农家乐临时工,主要负责某农家乐的卫生打扫工作,每月工资1600元。2018年9月24日被告梁某贵和一帮朋友在某农家乐玩耍,其中有人在某农家乐充电,刚充电不久,原告就去收了充电器,并要求充电者交5元充电费,被告梁某贵认为不合理,就与原告说理,原告将某农家乐桌球台上的桌球棍拿起对被告进行驱赶,在驱赶过程中,被告梁某贵夺过桌球棍,并打了原告的左手掌,导致原告左手掌受伤,原告报警,经陆川县公安局平乐派出所调查处理。陆川县公安局对原告的损伤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曾某玲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平乐派出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随后进入玉林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原告左掌第三、四、五掌骨骨折,原告住院20天,共用去医疗费18049.73元。2019年7月4日原告起诉到法院。
本院认为,因他人在某农家乐充电时间短暂而原告要求其交5元钱,被告梁某贵认为不合理而与原告理论,在理论过程中被告梁某贵抢过原告持以驱赶其的桌球棍,将原告左手掌打伤,对原告的身体健康构成侵权,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因之而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为某农家乐的清洁工,其职责只是负责打扫卫生,并不负管理责任,且在其代管理过程中,当被告梁某贵与之论理时,应当以理服人,说明需要交钱的原由,但原告却没有考虑被告还是未成年人,却采取持棍驱赶的方式欲赶走被告梁某贵等人,无论是处理方式还是方法都存在不妥的地方,因此原告对其所受到的伤害也存在过错,对其因之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负一定的责任。综合双方的过错,被告梁某贵应负70%的责任为宜,原告曾某玲自负30%的责任为宜。由于被告梁某贵未成年,故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造成原告的损失,由其父母被告梁某初、刘某玲负责赔偿。对于原告曾某玲的损失,依据相关规定,认定如下:医药费18049.7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00元/天×20天=2000元,营养费为25元/天×30天=750元,误工费为1600元/月÷30天×90天=4800元,护理费为48166元/年÷365天/年×30天=3958.85元。则原告以上各项损失共计:29558.58元,被告负担70%,为20691元,原告自负8867.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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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善意提醒,年轻人,你的人生还很长,你会遇到很多很多比这“小事”要大得多的麻烦事,如果你不学会遇事理性的思考、克制自己的行为,你将会付出比今天更加沉痛的代价。
来源:陆川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