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民事案例>>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商标权的使用年限是否有限制?

时间:2020-10-06  【转载】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 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 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 注册商标。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为10年,但是商标权可以连续的续展,所以实际 上商标权只要当事人选择续展就会没有期限的限制。

  《商标法》第46条还规定,对于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商标,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这样规定的目的主要是维持商标的功能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商品(服务)出处的混淆。但如果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则不在禁止之列。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