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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书怎么写

时间:2020-10-20  【转载】

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8条之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记载内容包括如下一些:

  1、事故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车辆基本信息、事故道路的基本情况、天气状况等;

  2、叙述事故发生的经过:起因、导致的损害结果;

  3、证据及原因:交警通过事故检验与勘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等得出的对事故发生原因的分析;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4、事故各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过错比例,或是事故属于意外原因的分析;

  5、落款加盖章: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安机关交管部门的名称及日期。

  6、一般末尾还需告知被送达的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以及事故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经复核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经下达就生效。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九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在十日内依照本规定重新调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证明。 重新调查需要检验、鉴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原办案单位应当送达各方当事人,并报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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