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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帮忙安排工作为名收取钱财 构成不当得利须返还

时间:2020-11-30  【转载】

2019年,朱某请托余某为其子帮忙安排正式工作,余某以需要活动经费为由向朱某收取费用142000元,并向朱某出具收条一张,承诺事情未办成将全额退款。后余某未将朱某儿子的工作安排好,朱某要求退款,余某于2019年11月5日、12月17日分别退款2万元、6万元,现尚有62000元未退还。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本案中,余某收取朱某活动经费142000元,没有法律依据,应将相应的费用予以退还,现已退还8万元,尚有62000元未退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82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部分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被告2019年12月17日自行调解,不再欠原告钱,但未提供证据支持其辩论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被告该辩论意见,法院不予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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