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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仅发电子邮件辞退 劳动合同并未解除
诸城市某食品有限公司大力推行办公自动化,不仅上下级之间交流采取电子邮件方式,连通知公告这些重要文件也通过公司网络进行。
2012年5月8日,公司总经理通过管理部办公系统向一主管邮箱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即日办理离职手续。后该主管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认为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方式是电子邮件,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公司的解除行为形式不合法,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分为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6种。电子邮件送达并不属于上述方
式之一。通常认为,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电子形态的证据只有和其他相关证据相佐证时,才具有较强的证据效力。因此,公司仅通过发送电子邮件来解除劳动合
同,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前提下,并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送达。本案中,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作出书面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交由本人签收或邮寄送达,仅通过
发送解除劳动合同的电子邮件,并不能产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