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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广告牌设置不当 碰伤顾客应赔偿
2012年7月21日,刘春华(化名)与妻子王某到费县某超市购物。在进入超市大门时,刘春华头部不慎碰到超市设置的广告
牌上。刘春华当即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外伤,头皮挫裂伤。在向超市讨说法未果的情况下,刘春华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了法庭,要求超市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56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山东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要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损坏公共设施,影响市容。由于超市设置的广告牌位于
人行通道上,且离地面高度仅为1.7米,对来往行人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该广告牌设置不当是造成刘春华损伤的主要原因。另外,刘春华作为成年人明知
该位置设立了广告牌,行走时仍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也是造成损伤的原因。最终,法院判决,超市对刘春华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刘春华自行承担
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