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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防暑降温费应按标准发放
李某在诸城某建筑公司工作,进入6月份以来,炎热的天气给李某的工作带来更大的难度,李某听说按规定单位应当为其发放高温补贴,于是,向单位提出发放高温
补贴的要求,但遭到单位拒绝。于是,李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其高温补贴。
依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
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
[2006]44号
)第1条规定:“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全年按6月、7月、8
月、9月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李某的工作为室外作业,因此,建筑公司应当按照每月120元的标准支付他6、7、8、9月的降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