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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狩猎案

时间:2021-02-27  【转载】

2019年5月21日,上犹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的通告”并向社会公开。2019年12月中旬,被告人黄某将3个铁制的猎夹放置在上犹县紫阳乡胜利村胜利水库尾荒田山埂上,欲猎捕野生动物。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黄某到之前放置猎夹的山场查看时,发现其放置的猎夹猎捕到一头野猪(已死亡),之后其将野猪驮回家中宰杀,自家食用及分给黄某舒、谢某清等人一些野猪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国家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猪一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以非法狩猎罪追究被告人黄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并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在庭审时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被告人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对被告人不予关押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为打击非法狩猎犯罪,维护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上犹县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上犹法院 彭修烨 王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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