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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仲裁风险防控有哪些

时间:2021-06-10  【转载】

1、超过仲裁时效。当事人请求仲裁委保护合法权利的期限一般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逾期提出仲裁申请且无正当理由,将导致申请仲裁请求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不利后果。


2、申请仲裁不符合条件。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如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请求不属劳动人事争议受案范围、用人单位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或已经破产等情形,仲裁委将不予受理或驳回仲裁申请。涉及改制企业的纠纷,属企业制度改革中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中出现的特殊现象,不是履行劳动合同中的问题,由此引发的纠纷,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或政府改制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被移送或直接告知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


3、主体有误。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如果被申请人名称有误或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将导致申请仲裁请求无法得到维护的不利后果。如用人单位已经破产,因主体不存在不予受理。留守处因无主体资格,不能做为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被申请主体。


4、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申请仲裁时不能提供被申请人确切地址,将承担不予立案的风险。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仲裁,致使仲裁委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5、被申请人无财产。被申请人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申请仲裁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6、仲裁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仲裁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仲裁请求不完全,会导致对未提出的仲裁请求视为放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案范围的请求,仲裁委不予受理。当事人提出仲裁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请求范围;无根据的申请仲裁请求,得不到仲裁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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