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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解除取保候审的七种情形
时间:2021-12-19 【转载】
解除取保候审的七种情形是:
1.不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
3.发现采取取保候审决定不当的。
4.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的。
6.已被逮捕的被告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7.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已被逮捕的被告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
解除取保候审后,可以将保证金取回,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但是对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交到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不会留下案底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