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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用火需谨慎 引发山火终获刑

时间:2022-01-01  【转载】

近日,石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失火案,被告人邓某忠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2021年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忠在某村自家田地内,燃烧野草时不慎引发山火。经石城县林业局相关资质人员坚定,过火面积为19公顷,其中过火有林地面积为19公顷。2021年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邓某忠在失火现场被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忠违反国家林业管理法规,擅自在野外用火且不注意用火安全,以致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失火罪。被告人邓某忠在案发后,留在山上扑火,在民警将其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邓某忠年满六十九周岁,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综上,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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