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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无证驾驶致人死亡 积极赔偿且领刑
时间:2023-02-23 【转载】
近日,进贤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胡某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经进贤县211 省道由北往南行驶至某处时,车辆前部与在该路段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吴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吴某受伤送医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日22时30分,吴某因交通事故导致的颅脑损伤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2022年3月9日,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
被告人胡某发生交通事故后积极救治伤者,主动报警并配合调查。
另查明,经进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胡某无证驾驶、未避让行人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过错,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
2022年3月9日,被告人胡某赔偿了吴某家属损失人民币200000元,取得谅解。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某在事故发生后未离开现场,拨打报警电话,积极抢救伤者,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赔偿了吴某家属的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予从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显示,对被告人胡某适用非监禁刑对当地社区无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进贤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