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工人受伤向公司索赔 法官释法析理平纠纷

时间:2023-02-23  【转载】

工人在工作中受伤,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据悉,2019年2月22日上午,万某在割锯期间不幸将左手的拇指、二指和中指锯伤,工地带班的张某立刻开车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相关指骨粉碎性骨折,肌腱不全断裂,中指血管、神经、关节囊断裂,拇指皮肤挫裂伤等。后住院治疗时,张某给了原告34000元,并建议原告走医保报销部分费用,原告走医保报销了17633.13元。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某公司须赔偿万某共计108101.64元,公司方面只愿意赔偿10000元,双方协商未果,万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万某受被告某公司的雇请,在其工地做工时不慎锯伤了手指,被告公司对上述事实并无异议,予以确认,法院根据原、被告之间的过错认定双方的责任。被告公司雇请原告等人施工,未举证证明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也未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原告万某自述常年从事木工,却在被告公司工地工作期间不慎锯伤自己的手指,自身亦应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行为方式和损害结果,酌定由原、被告各自负担50%的事故责任。

由于原告的各项损失经依法核定为88513.97元,被告公司应赔偿50%,为44257元,减去其已经赔偿的34000元,还应赔偿10257元,遂作出一审判决,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