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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民事案例
首例“自洗钱”犯罪案宣判
近日,乐平市人民法院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据悉,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入罪以来,乐平市首例涉毒“自洗钱”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间,武某某(另案处理)通过微信分两次共向被告人汪某转账1800元,用以购买冰毒,汪某在他人处购得冰毒后转交给武某某,并从武某某处分得一点冰毒吸食。另查明,汪某在收到毒资后,使用他人微信,通过群发红包的方式进行转移,以改变毒资性质,逃避公安机关侦查。
乐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行为构成洗钱罪,考虑到其存在坦白和认罪认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适应反洗钱的新形势,加大对洗钱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列入了洗钱罪打击的范围,纳入了刑法规制。
“自洗钱”,是指不法分子在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上游犯罪后,为掩饰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通过变现、转账等方式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法官在此提示,大家在珍爱生命、远离毒品的同时,也要提高警惕,加强个人账户管理。当他人提出借银行卡或者资金账户时,务必要问清楚钱款的真实来源及去向,防止被他人利用,成为洗钱的“帮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