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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借房”给外孙抵押贷款,对方称房已卖不归还

时间:2023-03-26  【转载】

李某系林某的外祖母,已年过八旬且双眼患有白内障,其视力、听力均弱于常人,需要佩戴助听器等,年老的李某名下拥有一套位于晋安区王庄街道某小区的房产。李某称,2018年8月,林某多次以装修贷款无力偿还为由,希望李某将上述房屋办理抵押贷款帮助自己渡过难关。念及祖孙感情,李某遂同意将该房屋抵押,同年11月,林某带李某去不动产登记中心签字,李某一直以为自己办理的是抵押登记手续。直到2022年7月,李某才得知自己一直居住的房屋居然已经被过户登记至林某名下,原来,当时李某与林某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还约定李某将房屋以总价款20万元转让给林某,李某亦以申请人身份在《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嗣后,林某又以该房产作为抵押先后向银行和某典当公司借款共计307万元。李某在其他亲属的帮助下,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林某按房屋的实际价格赔偿损失190万元等。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案件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本案涉及老年人住房权益保障问题,适用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故本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李某虽然在房屋买卖合同及申请表上签名,但此前双方并无买卖房屋的意思表示,且李某一直居住在诉争房屋中,在福州市区并无其他住房,其儿女多在厦门、三明等地居住生活,因此李某将其在福州市区的唯一住房转让给林某的可能性极低。且订立合同时李某已年满81岁,其视力、听力及判断力均弱于常人,不能仅凭李某的签名,即认定其具有转让房屋的真实意思表示。此外,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仅为20万元,远低于市场价格(约190万元),由此可以认定林某利用李某年老体弱、缺乏判断能力,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利益显著失衡,极不公平。且林某提供的取款记录及交易明细均无法证明其支取的钱款系支付给李某。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李某自2022年7月才得知其签订的是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22年8月行使撤销权,未超过法律保护期限,故其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可予以支持。合同被撤销后,林某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林某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已将其用于抵押贷款,存在不能返还的可能性,故李某请求林某折价赔偿房屋损失190万元(参考周边房屋的网上交易价格)及相应利息损失,可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该案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老年人的房屋是其重要财产,也是保障老有所居的根本。但老年人由于身体状况、行动能力等原因,往往难以有效管理、处分自有财产,在此情况下,成年子女及亲属应当保障老年人的财产安全,不得以骗取、强行索取、窃取等方式侵害老年人的住房权益。民法典也对民事法律行为存在欺诈、显失公平等情形下弱势一方享有的撤销权予以规定,广大群众应当及时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要注意权利的行使期间,切勿超过法定期限,否则将面临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不利后果。


 

来源:晋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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