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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是怎样的

时间:2023-05-25  【转载】

 行纪和居间合同的区别是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行纪人对合同直接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居间合同中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居间合同已经履行的解除是如果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则可以解除居间合同。另外,如果存在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一方当事人也具有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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