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骑车途中被掉落的网线绊倒受伤,谁来担责?

时间:2023-11-04  【转载】

湖南长安网10月27日讯(通讯员 肖维)67岁的胡某在骑行电动车途中被掉落的网线刮擦摔倒受伤,遂以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为由将负责安装该网线的A公司诉至安乡县人民法院,A公司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双方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法院将如何认定?

2022年7月1日清晨,胡某驾驶两轮电动车出门买菜,途中因未留意观察前方道路状况,被掉落的网线刮擦摔倒受伤。经查实,掉落的网线由A公司负责安装。经鉴定,胡某T9、T10椎体压缩性骨折,为八级伤残,考虑其多发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边缘骨质增生,胸椎及腰椎退行性变等原发性伤(病)等因素,评定损伤为主要因果关系(56%-95%)。

胡某就赔偿事宜与A公司协商未果,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253 269元。A公司辩称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应当按照双方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本案中,胡某在驾驶途中与掉落的网线刮擦,致其人身损害,应认定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A公司安装管理的网线脱落,导致胡某骑行与网线刮擦后摔伤,A公司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驾驶两轮电动车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应留意观察前方道路状况,胡某未尽安全注意义务。

据此,法院认定本次事故对胡某造成的损害由A公司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胡某构成八级伤残,鉴定机构考虑其多发椎体压缩性骨折,椎体边缘骨质增生,胸椎及腰椎退行性变等原发性伤(病)等因素,评定损伤为主要因果关系(56%-95%),法院酌情认定本次事故造成胡某八级伤残的因果关系为80%。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赔偿胡某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0 454元。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确认,A公司应向胡某支付赔偿款10万元,该笔款项现已支付到位。

法官说法

民事案件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的概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本案胡某驾驶两轮电动车途中与掉落的网线刮擦,致其人身损害,确属交通事故。就本案侵权的基本事实与诉争的法律关系而言,本案应认定为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若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法恰当反映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

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受害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应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证明自己无过错,在其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情况下,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在日常生活中,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屡屡发生,极易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要定期进行安全排查,防范风险,同时尽到警示告知义务,履行管理职责,避免“祸从天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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