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企石律师网-知名律师胡正东竭诚为您服务
经典案例
业务范围
在线留言
联系我们
企业位置
如果该债权属于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债权可不可以作为质押担保。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不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不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不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