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抚养费增加可根据未成年人实际需求

时间:2024-01-02  【转载】

在小蓉5岁时,母亲吴女士和父亲郭先生登记离婚并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小蓉跟随吴女士生活,郭先生每月支付500元给吴女士作为孩子的抚养费,其它除生活费以外的费用由双方凭据各分担一半。随着小蓉不断长大,求学的开销越来越大,加之社会消费与物价的不断升高,原本约定的500元生活费已无法满足小蓉的生活需要。无奈下,小蓉将父亲郭先生诉至法院,要求郭先生支付小蓉2012年9月至2023年4月期间未支付的抚养费6.35万元,另支付教育费2.2万元;并增加生活费至每月1500元。

法院经审理确认事实,小蓉诉请的6.35万元抚养费合法,予以支持;诉请的教育费2.2万元,其中2万元的费用凭据真实有效,予以支持,由郭先生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分担一半。根据小蓉生活就学,当地农村居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增加抚养费至每月600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郭先生支付小蓉抚养费6.35万元,教育费1万元,并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小蓉抚养费6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父母离婚后,双方对孩子依旧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孩子有权利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在此案中,虽然小蓉的父母在离婚协议中对小蓉的抚养权、抚养费等事宜进行了明确规定,但不妨碍小蓉主张增加抚养费。抚养费的变更涉及未成年人最基本的利益需求,法院从未成年人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方面综合考量,酌情调高抚养费,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工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秀屿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从关爱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处理案件,守护未成年人的花季青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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