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例

高管与企业产生财产纠纷 不属劳动争议

时间:2024-03-02  【转载】

【案情】连某公司与黄某签订《职业经理人经济责任书》,对黄某的工作职责、薪酬待遇、年度经营目标、考核管理、约束机制等进行了约定,黄某若违反《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职业经理人考核细则》及董事会决议造成连某公司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就执行责任书发生的一切争议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2年,连某公司以黄某违反《职业经理人经济责任书》导致公司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黄某支付聘任期内违约经济责任损失、停产停业经济损失等。河源市连平县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连某公司遂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职业经理人经济责任书》中的仲裁条款有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涉仲裁条款约定的仲裁事项为“执行本责任书时发生的一切争议”。黄某作为连某公司的职业经理人,执行《职业经理人经济责任书》产生的争议,既有因薪酬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也有因黄某在履行职业经理人职务过程中对公司造成损失而产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不属于商事仲裁范围,但双方因非劳动争议而产生的财产纠纷,可以向商事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裁定确认案涉仲裁条款中关于因黄某职务行为造成公司损失产生争议可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内容有效。

【意义】公司高管有别于普通员工,其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除了一般劳动合同条款外,可能还包含涉及公司经营、分红等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条款。在此情形下,应当对高管与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类型进行甄别。双方之间产生的非劳动争议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进行商事仲裁。如果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财产纠纷,应当尊重当事人的仲裁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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