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好意送客,搭乘人中途下车不慎坠亡,谁之责?

时间:2024-03-02  【转载】

北京日报客户端记者 张宇

饭后好意送客,途中搭乘人却要求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下车,而司机也答应了这个危险的要求,后搭乘人不慎从高架桥上坠亡。近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认定委托司机送客的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2022年3月的一天晚上,王某、孙某等人在公司甲饮酒。饭后,公司甲法定代表人安排马某(马某为公司乙专职司机)开车送孙某,当时了解到王某的居住方向与孙某方向一致,基于好意施惠,所以一并送了王某。

车辆行至京开高速黄村段时,马某按照王某指示将其放在应急车道上,后王某不慎从高架桥上坠亡。公安部门认定王某死亡为意外伤亡,排除刑事责任。王某的家属遂将公司甲、公司乙诉至法院,要求各被告共同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精神损失赔偿金等共250余万元。

经查,马某的行为并非职务行为,与公司乙无关。公司甲称其委托马某送孙某,顺路送王某,双方系委托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结合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卷宗、王某死因的鉴定意见等证据,能够认定马某将王某放在京开高速黄村段的应急车道上。在无王某告知具体下车地点的情况下,马某无法知晓王某的住址,在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的情况下,马某系按照王某的指示将其放在京开高速黄村段应急车道指定地点的意见符合常理,具有高度可能性,予以采信。

但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下车、行走的危险后果,其自身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过错。马某作为司机,亦应意识到深夜将酒后人员放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的危险。双方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王某、马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同等责任。

马某系受公司甲的委托致人损害,损害后果应由委托人公司甲承担,原告要求马某承担责任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公司乙否认马某系履行职务行为,原告亦未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对原告要求公司乙承担责任的请求亦不予支持。因本次事件导致的损失,由公司甲承担50%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甲支付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15万余元。后公司甲不服上述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公司甲分期支付80万元,如有逾期,公司甲将承担115万元。

审理法官提醒,“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车辆的车主出于善意、无偿、顺路捎带他人乘车的行为,即搭便车、搭顺风车。平时上下班走亲访友或外出旅行时都可能发生“好意同乘”。“好意同乘”本质是乐于助人的善意行为,但若造成车上搭乘人员人身损害时,机动车驾驶人也不意味完全免责,亦应依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让“好意搭乘”好事不变坏事,在好意搭乘他人时,请一定要谨慎驾驶,遵守交通法规,安全出行;同时搭乘人也需要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措施,不要让一次好意演变成一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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