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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例
恋爱期间打下的借条算不算借贷合同?
日前,内江市市中区法院通报一起民间借贷合同案例,案中昔日恋人陈某和赵某之间的“借款过程”,为恋爱中的人们上了一堂法治课。
案件回顾
私自绑定恋人银行卡,偿还个人网贷
法院通报称,陈某、赵某二人系情侣,经常互为对方支付款项。在这期间,赵某私下将陈某的银行卡绑定在自己微信上,认为“情侣之间无需计较太多”,而后使用陈某的银行存款偿还其个人网贷11万元,却并未向陈某提及此事。当陈某急需用钱时,发现卡内存款余额不足。陈某猜想可能是赵某动用了自己的银行卡,然而,赵某却予以否认。直到陈某报警后,赵某才承认用自己的微信绑定了陈某的银行卡并偿还网贷这一事实。
后经双方协商一致,赵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陈某借款11万元,并承诺于2020年11月1日还清,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陈某多次催款,赵某却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款。为此,陈某将昔日恋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双方有成立借贷的合意。庭审中,法院对双方的款项往来进行了调查,其中1.6万余元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判决赵某返还陈某借款9.37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即便财产混用,借条仍具法律效力
在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偿还借款,应向法院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及其他能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同时,出借人应对借贷的合意和款项的交付承担举证责任。民间借贷成立,双方有合意和款项交付这两点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一项,就会造成民间借贷合同无法成立。
本案中,陈某提交了由赵某签字捺印的借条,对出借人、借款金额和偿还期限予以了确认,赵某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故双方之间有形成借贷的合意。即便是在恋爱期间,财产混用情况下,男女双方以借条或合同形式确定来往款项的性质,均具备法律效力,需要按照约定进行支付或偿还。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鲁亚齐 高波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余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