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外卖小哥“工伤认定”之争,法院判了

时间:2024-06-02  【转载】

红网时刻新闻5月30日讯(记者 肖依诺)骑手送外卖时不小心出车祸,当地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可外卖小哥的公司并不认同,还将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工伤认定”。

30日,湖南高院召开全省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情况新闻通气会,公布了这起甲公司诉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小张工伤保险资格认定案。

小张于2019年9月24日入职甲公司,主要工作内容是在甲公司所属的某城铁站点范围内派送外卖。

2021年9月8日,甲公司以自己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小张为雇员在保险公司投保骑手雇主责任保险。该保险投保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受雇者与被保险人(即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021年9月8日13时15分许,小张在甲公司所属的某城铁站点范围内派送外卖,驾驶摩托车逆向行驶至“铁路桥”地段横过道路时,遇小型轿车行驶至事发地超车,两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小张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小张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2022年3月7日,小张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后,某市人社局认为小张系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遂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小张此次受伤为工伤,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向甲公司和小张进行了送达。

甲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另查明,小张在甲公司要求下注册了工作室,并与某某公司乙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小张从未以工作室名义招揽过业务。甲公司对小张派送外卖的准点率、派单等进行了管理,对上班时间、休息时间、工作持续性有严格规定。小张每月均能从该工作中获得4000至6000元不等的收入,并为其主要生活来源。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职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甲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如认为其与小张是劳务关系,可以自行向有权机关采取合法途径获得确认为劳务关系的证据。而甲公司并未对此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也没有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仲裁或诉讼,对此甲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另外,构成劳动关系不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作为生效要件,小张在甲公司要求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受到伤害,事实劳动关系明确,某市人社局在认定工伤的过程中确认劳动关系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未上诉。

针对该案,湖南高院指出,平台经济背景下的互联网行业用工特征存在形式上的灵活性、管理上的隐蔽性、工作环境上的高危险性,使得在外卖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上存在较大的障碍。平台经济的增长不能以牺牲从业者合法权益为代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劳动关系的确认权,应透过现象认清平台公司、外包公司与从业者之间的本质关系,突破合同的表面特征限制,从劳动者与外包公司法律关系中人格、经济、组织三个方面的从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依法认定劳动关系,全面保障新业态从业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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