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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上海丁立总经理请客户去KTV唱歌猝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这起案件中上海丁立总经理请客户去KTV唱歌猝死最终未被认定为工伤。东莞企石律师具体情况如下: - **人物背景**:丁力(化名)系上海某国际物流集团外派华北区域总经理,兼任天津分公司总经理,平时经常往返于上海-天津等地办公,在总部上海和天津都有固定办公工位。 - **事件经过**:2021 年 3 月 24 日,丁力从济南至天津与客户洽谈业务,当晚邀请上海总部同事及客户用餐非正式洽谈业务,并邀请客户参加几日后的公司搬迁答谢会。晚餐于 18 时许开始,21 时 30 分左右结束。之后丁力提议并请客去附近 KTV 喝酒唱歌,期间丁力有饮酒、唱歌、玩手机等行为,未表现出身体不适。23 时 45 分许,在场人员准备散场时,丁力被同事发现呼叫不应。经医院抢救无效,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 7 时 7 分宣告死亡(猝死)。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判决过程**: - **一审判决**: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应限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丁力事发当日宴请客户聚餐系公司安排,可认为晚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但晚餐结束后其当天工作应结束;KTV 并非丁力的办公场所,亦无证据显示 KTV 与丁力的工作直接或者紧密相关。所以,丁力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 - **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依据丁力的职务及工作模式,其在天津办公属于在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但认定为因工外出出差缺乏充分依据,且《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不包括突发疾病死亡。即使认为聚餐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合理延伸,但晚餐结束后去 KTV 超越了工作时间延伸的一般合理范畴。KTV 也不属于办公场所范畴,企石镇律师无证据显示 KTV 与丁力履行工作职责直接或紧密相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号:(2022)沪 03 行终 97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