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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会面临以下64种措施

时间:2024-09-21  【转载】

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东莞企石律师通常会面临以下64种措施: ### 一、一般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 1. **强制执行不动产**:包括房屋、土地等。 2. **强制执行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运输工具**。 3. **强制执行机器设备等动产**。 4. **强制执行股权**。 5. **强制执行股票**:如境内上市公司股票(尤其是可流通股票)、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三板”)股票。 6. **强制执行存款**。 7. **强制执行仓单、提单对应财产**。 8. **强制执行基金份额**。 9. **强制执行债券等其他有价证券**。 10. **强制执行金银等贵重金属**。 11. **强制执行矿产权益**。 12. **强制执行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3. **强制执行应收账款**。 14. **强制执行到期债权、法院裁判权益**。 15. **执行其他有较高变现价值的财产**。 16.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17. **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8. **限制出入境**。 ### 二、部分特殊标的强制执行 1. **执行唯一住房**:但需符合相关条件,如房屋面积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等。 2. **执行无证房产**:依据相关规定,无证房产也可被执行。 3. **执行被执行登记在他人名下之房产**:若符合一定条件,如因继承、判决或强制执行取得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可对其进行强制过户后执行。 4. **执行在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建造的房屋**。 5. **执行在租赁的集体土地上建造的厂房及厂区内的办公楼、宿舍等财产**:在不改变租赁合同前提下,处置前告知集体经济组织后可不征得其同意进行“现状处置”。 6. **执行预售商品房**:在特定情形下,如被执行人已将房款全部支付给开发商,银行办理了抵押预告登记,开发商在预售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之前对银行贷款承担阶段性连带担保责任,预售的商品房被法院预查封后,开发商或被执行人以仲裁或诉讼方式解除合同的,不得对抗法院执行,法院可继续执行预售房产。 7. **执行被执行人工资收入**:可采用扣留、提取的方法。 8. **执行被执行人养老金**。 9. **执行离退休人员离休金或退休金**。 10. **执行住房公积金**。 11. **执行未成年子女来历不明巨额财产**。 12. **拍卖被执行人手机号**。 13. **执行财付通内之财产**。 14. **执行支付宝内之财产**。 ### 三、特殊行为禁止 1. **禁止出入境**:依据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可根据情况对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当事人采取相应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 2.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上高速**:部分地区有此措施,如2015年1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联合重庆高速执法一支队在重庆市高速路部分主线收费站严查“老赖”,其车辆上高速将被现场扣留并移交法院处理。 3. **禁止失信被执行人某些驾驶行为**:如2016年3月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驾驶小型汽车纳入高消费行为限制范围。 4. **冻结驾驶证,限制驾驶证年检**:例如银川市兴庆区法院曾通过此方法执结多起执行案件,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法院也有类似举措。 ### 四、全方面限制措施 1. **限制高消费**:    - 乘坐交通工具时,不能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 不能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 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 不能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 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 不能旅游、度假。    - 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 不能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 不能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2. **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 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 发行债券限制。    - 合格投资者额度限制。    - 股权激励限制。    - 股票发行或挂牌转让限制。    - 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等。 3. **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 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 获得政策支持限制,限制其在获得政府补贴、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的政策。 4. **任职资格限制**:    - 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 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 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 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 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 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 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 入伍服役限制等。 5. **准入资格限制**:    - 海关认证限制。    - 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    - 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 6. **荣誉和授信限制**:    - 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 授信限制。 7. **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 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 使用国有林地限制。    - 使用草原限制。    - 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8. **不能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等多部门印发的通知明确,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相关职务。 9. **限制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招投标活动**:如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等9部门联合公布通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招标代理、评标、招标从业等活动。 10. **限制支付宝,芝麻信用等网络支付工具和授信**:如最高法与芝麻信用签署合作备忘录,企石镇律师芝麻信用会同多个应用平台在多场景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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