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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滚利”的约定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时间:2024-09-21  【转载】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滚利”的约定不一定能获得法院支持,东莞企石律师具体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以下是详细分析: - **支持的情形**: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例如,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 4%,四倍就是 16%,如果前期利率未超过 16%,那么将前期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约定可能会得到法院支持。 - **不支持的情形**:    - **超过利率上限**:如果前期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比如,前期利率达到了 20%,超过了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那么超出的部分利息就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 **本息之和超过上限**:按上述规定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法律对“利滚利”情形进行了双重限制。 总之,“利滚利”的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企石镇律师但存在利率和本息之和的双重限制,超出限制范围的部分将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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